張家口環保驗收監測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4-12 19:01:22
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保驗收監測內容:
1. 環保設施調試運行效果監測
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去除效率;
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和綜合利用率等;
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輻射防護設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2. 污染物排放監測
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回用或間接排放要求的廢水;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固(液)體廢物,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廠界環境噪聲或社會生活邊界噪聲;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場所輻射水平等。